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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岳阳市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阅读:0 2025-04-25 10:13:00

岳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垦 通讯员 方世娟

2024年,岳阳市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岳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临湘市某家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7日,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临湘市某家纺店销售有假冒标注“凯盛家纺”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江苏省南通市通过一名陌生人以比较便宜的价格购进了品名包装,标签标注“凯盛家纺+KAISH⁃ENG”文字、拼音字母及图案内容的睡眠大豆春秋被、步步高大豆冬被48床,置于店内活动销售。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凯盛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3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华容县某配送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12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华容县某配送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糖果。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和送货车上发现有“阿尔卑斯”高级牛奶味硬糖棒棒糖,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凡帝范梅勒(中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共采购“阿尔卑斯”高级牛奶味硬糖棒棒糖48袋,违法经营额3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江县某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0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平江县某生活超市现库存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请求协助予以收缴并进行销毁。经查,当事人从河南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舒肤佳”洗衣液、洗衣粉,并对外销售。根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公证书》确认,河南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舒肤佳”洗衣液和洗衣粉存在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侵犯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购进侵权洗衣粉279袋、洗衣液152瓶,违法经营额971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湖新区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0日,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南湖新区某百货店销售的“海之蓝”52度白酒,经查询防伪标识后,发现可能是假酒。经查,2024年2月13日,当事人以礼品回收的形式从他人手中回购7瓶“海之蓝”52度白酒,以15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10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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